规划评奖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2013-09-22 阅读:535812
包社科规划[2013]1号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机关,各人民团体,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3年7月29日  

 

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规划项目的研究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积极探索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研究规律。勇于开拓,推进理论创新,为包头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服务,繁荣发展我市的社会科学。
 
    第三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突出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发挥和发展包头市的研究优势。继续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推进学科建设,巩固、发展我市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内的特色学科和优长学科。突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要以我国、我区和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规律。鼓励和培育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的协作研究,努力扶持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
第一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包头市社科资金项目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包头市财政拨款,用于开展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社会科学研究,由于财力有限,凡列入包头市社科规划的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只能给予部分资助。
 
    第六条 为了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拨款的办法。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40%将作为预留经费,于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鉴定、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经费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项目主要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包头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监督。代管项目经费的财务部门按要求向包头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决算。
 
    第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规定执行。4、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5、小型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并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8、成果鉴定费:指项目研究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的成果类型和字数掌握在1200—2000元之间。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付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10、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200元,一般项目不超过6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11、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八条 项目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如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者,要及时清理帐目,停拨并追回经费。
 
    第九条 规划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财政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要求,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它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市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全市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其职责是:1、根据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全市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见;2、提出全市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长期规划;3、制定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4、制定相关政策措施;5.确定规划各学科专家组人员名单;6.指导制定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定社会科学资金项目;7.组织全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成果的评奖。
 
    第十七条 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是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日常工作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全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编制全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受理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资金项目的评审;2、提出规划项目各学科专家名单,负责与各学科专家组的联络,并指导各学科专家组经常性的工作; 3、管理全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资助经费;4、检查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5、组织对资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具体组织资金项目成果的评奖事宜; 6、负责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7、承办全国、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市,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示,市社科规划办作为特别委托项目或重大决策项目组织申报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半,专著一般为2年。市委、市政府委托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的时间完成。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包头市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行政副处)的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年龄在39岁以下、不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者(含行政副处)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可作为“青年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一个项目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非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者可以到市社科规划办索取《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按《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要求认真填报。所在单位要对《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学科专家评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二十八条 学科专家评审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者一律回避。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学科评审组及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九条 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目负责人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确定正式立项。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项目成果鉴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立项情况定期召开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研究情况汇报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市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规划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包头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由包头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成果鉴定方式为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无论何种鉴定方式,均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分别写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鉴定组组长写出集体鉴定意见。
 
    第三十八条  鉴定组一般由同行专家、学者7一9人组成,其中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且不得担任鉴定组长。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组。
 
    第三十九条  鉴定专家必须在通读最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严把成果的政治质量关和学术质量关,要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通过鉴定后,课题组须向包头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20套。其他5套)及全部鉴定材料,由包头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拨付项目预留经费并颁发《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四十一条  包头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首页左上角或醒目位置标明“包头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字样,作为参加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学术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 成果的推广
 
    第四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宣传、推广和应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及时摘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和市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四条 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资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市社科规划办将在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支持市资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五条 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最终成果,必须注明“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标志。打印稿在封面上注明,正式出版的在封面或扉页上注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包头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