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宣发〔2025〕17号

各旗县区委宣传部,稀土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市属社科类社团及社科普及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共同修订了《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宣传部  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包头市社会科学院)  

       2025年12月30日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全局性,引导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根本职责,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理论和实践研究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包头新篇章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由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包头市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研究方向,经市社科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报请市委宣传部研究审定。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大招标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型。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项目类型。

(一)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包头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党政部门关注,或为应对突发意识形态、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设立的社科研究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一事一议”。

(二)委托项目是指针对市委、市政府提出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或时效性要求强、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采取委托方式立项的项目。研究周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重点项目是指为推动重大理论创新、解决重要现实问题、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而开展的,具有明确问题导向和理论深度的战略性、引领性研究项目。

(四)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的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项目,年度集中发布或分批发布。其中:

1.青年项目是资助培养我市38周岁及以下青年社科工作者开展研究的项目。

2.旗县区项目是支持旗县区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社科研究的项目。

3.社科普及项目是支持全市社科类社团和社科普及基地开展研究的项目。

(五)后期资助项目是指资助出版以市社科规划项目为基础,且已签订出版合同的社科学术或社科普及类著作的项目。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资政报告)、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资政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6个月,论文发表时间一般为1年,专著出版时间一般为2年。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七条  项目申报者一般应当在包头市从事社科理论与实践工作,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国内、区内知名专家承担项目。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一个项目一般只确定一名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对项目研究要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指导。重大招标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二)以相同或相似题目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部委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厅局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三)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账户可正常接收项目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一般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一般要向市党政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各高校、高职院校及社科研究机构征集选题,并通过筛选形成课题指南,在“包头社科”公众号或“包头社科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者可通过“包头社科”公众号或“包头社科网”下载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填报,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院)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一般经过规范性审核、学科专家评审、市社科联党组会审定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主持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三)申报选题是否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四)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从“包头智库”专家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的研究能力(其中,重大招标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评审专家须具备正高级职称或相应研究能力),也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市直有关领域领导同志评审,评审组不少于3人。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均不得参与同批次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研究内容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二)预期成果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研究方案是否可行,研究思路是否科学,应用性研究是否有调研方案;

(四)研究内容对全国、自治区特别是包头市的关注程度;

(五)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研究深度。

评审中存在意识形态风险的申报项目,交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专家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产生推荐立项名单,最终立项数量和资助金额,由市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名单在“包头社科”公众号或“包头社科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十条  委托项目依照下列程序立项。

(一)根据研究内容或拟定的研究题目,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开展研究。由被委托方填报课题设计书,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市社科联党组会确定委托事宜。 

(二)被委托方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须邀请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参加,以竞争性评审方式产生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项目依照下列程序立项。

(一)市社科联党组会研究确定项目承担旗县区和名额。

(二)各旗县区根据本地区需求自拟题目,按具体申报要求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院)。

(三)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市社科联党组会研究确定立项名单。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在研项目结项之前,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市社科规划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公告发布后,与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签订立项合同。未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匹配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主持人要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重大招标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情况推进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成果形式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结项前,项目主持人应当向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提供至少1篇资政报告(建议)。 

第二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结项的,项目主持人需在项目截止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同意,准予延期。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结项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结项报告中应包含中国知网查重报告,查重率一般不超过15%,特殊专业领域由评审专家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网上评审、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奇数同行专家组成。结项评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二)是否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应用研究是否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建议;

(三)是否形成决策咨询成果;

(四)是否公开发表或出版;

(五)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

评审中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结项成果,交意识形态风险评估专家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无特殊约定,结项评审前达到以下条件可免于结项评审:

项目成果内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实践》、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沿》《内蒙古日报》(理论版)发表(未见刊的可提供用稿通知,下同)的;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出版专著(以签订出版合同为准,下同)的;被《北疆智库》或《包头智库·资政报告》采用的。

其中,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优秀等级,给予经费支持:

(一)项目成果内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发表的;

(二)项目成果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的,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出版专著的;

(三)获得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四)被《包头智库·资政报告》采用并获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市党政领导批示的。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终止项目和撤销项目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市社科院)终止项目:研究成果结项评审未通过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形势变化等重大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组提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或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提出,终止项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研究成果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未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且未向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的。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从认定之日起三年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只进行一次结项评审。对结项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结项证书;良好及以上的,予以经费支持;不合格的,作终止项目处理。专家结项评审结果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包头社科”公众号或“包头社科网”公告。

第七章   成果推介与转化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及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众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成果,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优先通过《包头智库·资政报告》或其他方式上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项目主持人在正式出版、发表或通过其他途径报送内部资料前,均须征得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同意,并标明“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否则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属于市社科联(市社科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作出相应处理;超出市社科联(市社科院)职责范围的,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与有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共包头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包社科发〔2022〕8号)同时废止。